日前,被告人莘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莘某某从2013年起,注册成立了个体作坊,主要生产加工豆腐、豆皮等豆制品食品,随着经营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和市场供需前景吸引,2020年开始种植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每逢春季莘某某骑三轮车拉载豆芽到早市上售卖。有年夏天,听说早市上一个男方口音的人推销的“无根素”能使豆芽美观增产,莘某某花10元钱买下10支眼药水大小的“无根素”,滴入喷水壶里喷施到绿豆芽上,果然绿豆芽长势喜人,又白又壮又嫩,无根素用完之后,莘某某又从某平台上网购了600支“无根豆芽激素”,没多久,2024年5月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当场扣押了生产绿豆芽的用品和工具。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并长期运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通知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了解案情。检察机关根据抽检的绿豆芽中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建议和督促行政机关尽快调查取证补充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利用半个月时间移送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加快刑事诉讼进程,最终将这一危害广大民众人身健康安全的制售行为予以惩处,给广大生产经营者再次警醒,加强农产品源头监管,坚决捍卫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此案是继太仆寺旗2024年武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之后宣判的又一起制售毒豆芽案件,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中正向衔接的首起案例,检察机关在监督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群众切身利益置于首位,进一步推动执法司法效能升级,以坚实的法治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文字/编辑:第一检察部 王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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